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适用对象和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三、缓刑适用的特殊规定
1、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犯罪人具有上述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2、犯罪主体具有上述1、2点,而且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就应当宣告缓刑。
四、缓刑的考验期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举例:
(1)一个人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考验期为2个月到1年。
(2)一个人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考验期为3个月到1年。
3、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五、缓刑的法律后果
1、缓刑考验期限内,遵守相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的禁制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遵守规定(了解):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此外,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