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之无过错责任原则

2023-11-23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 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题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浙江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民法之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之无过错责任原则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有错,赔。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有没有错,都要赔偿。

  公平责任原则:都无过错,公平补偿。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责任主体:无人、限人的监护人。

  免责事由:损害与无人、限人没有关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产品缺陷责任;

  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免责事由:可向仓储者、运输者追偿。

  (4)医疗产品责任。

  责任主体:药品上市许可人、生产者、医疗机构。

  免责事由:证明不是医疗产品造成的损害。

  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左胳膊断了,截肢了右胳膊)。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6)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

  责任主体:污染者。

  免责事由:乙鱼塘的鱼死亡不是由于甲排污,是乙自己撑死的。

  (7)高度危险责任(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品);

  责任主体:高度危险作业使用人、占有人。

  免责事由:损害不是由高度危险品引起的。

  (8)家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责任主体:饲养人、管理人。

  免责事由:证明不是自己的狗咬的。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免责事由:第三人推倒的,可追偿。
\ 刷题巩固,趁热打铁

  例题:地铁列车在行驶中因信号故障紧急制动致动车上乘客刘某摔倒受伤。车内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刘某站在车厢内,低头玩手机,未扶车厢内扶手。关于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地铁列车经营者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B、刘某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可以减轻地铁列车经营者的责任

  C、地铁列车紧急制动与刘某跌倒摔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经营者不需要承担责任

  D、地铁列车在运行中循环播放"站稳扶好",经营者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

  A项错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地铁列车经营者对损害的发生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

  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刘某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可以减轻地铁列车经营者的责任。

  C项错误,地铁列车紧急制动与刘某跌倒摔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地铁列车经营者需要对损害的发生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

  D项错误,经营者虽然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和《民法典》的规定,地铁经营者仍需要承担责任。

  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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