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2023-10-23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 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题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浙江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支配其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为目的的民事权利。主要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组成。除前述的具体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一、权利主体

  1、组织专有:名称权。

  2、自然人、组织:名誉权、荣誉权。

  3、自然人:其他。

  二、具体人格权

  1.生命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2.身体权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1)侵权方式。

  ①破坏身体的完整性。如:打断肢体;医院错摘病患健康的器官或组织;擅自剪人指甲、头发等。

  ②破坏身体的完满性。如:强奸、猥亵等。

  ③侵害身体活动自由。如:不法搜查身体;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既侵害身体权也侵害人身自由权)。

  (2)性骚扰

  ①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3)器官捐献。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③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④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该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3.健康权

  (1)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2)实施加害行为,导致自然人的生理机能、心理机能不能正常发挥,处于疾病状态,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即成立对健康权的侵害。 
\ 刷题巩固,趁热打铁

  例题: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它是以()为前提和基础的人格权。

  A、身体权

  B、生命权

  C、隐私权

  D、名誉权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

  A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与题意不符。

  B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在整个民事权利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生命是个人所享有的最高的法益,个人只有享有生命权,才能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社会交往,因此,享有生命权是个人享有其他所有民事权益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C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与题意不符。

  D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与题意不符。

  故正确答案为B。
\ 更多法律常识技巧与方法扫码获取

行测浙江资料
\ 常识储备不够?扫码回复“咨询老师”
 
\
 
\
扫码关注我们
更多精彩等待你发现 
  

分享到

切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