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实施办法,全面深化公务员考核
近日,省委组织部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有关干部考核的重要指示要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推动考核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全覆盖,激励我省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推进“两个高水平”、省域治理现代化、“重要窗口”建设。
《实施办法》共19条,主要在总结我省前期推行工作和各地各部门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平时考核工作职责、考核内容、指标设置、考核程序、等次确定、结果运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予以进一步规范完善,注重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力求客观公正、精准科学,体现分类分级、简便易行。
体现浙江特色
《实施办法》明确,考核评价内容将更加体现浙江特色。平时考核内容契合中央和省委最新要求,突出政治素质考核,重点考察了解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五个方面的正向表现,以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理想信念不坚定、不敢斗争、宗旨意识不牢固、规矩意识不强、律已不严等方面的反向表现情况。同时还重点考核公务员在推进“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和“重要窗口”建设、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等方面的具体表现。
为防止过度留痕、增加负担,《实施办法》要求工作记实更加突出实用有效,在坚持开展工作记实基础上,对工作记实的方式和周期作出更具灵活性的规定。
强化刚性约束
谁为事业担当,组织就为谁担当。《实施方法》明确规定考核等次确定更加注重综合研判和清单管理。确定考核结果,注重看公务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综合分析研判。要求各机关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建立考核等次确定标准的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及加、减分标准等制度,科学制定考核等次评判标准。
《实施方法》要求考核结果运用将更加体现激励导向。将我省平时考核好等次的比例从原来的30%提高到40%,并要求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对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公务员,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表扬鼓励,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此外,《实施办法》更加强化刚性约束,将平时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机关领导班子考核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内容。根据机关平时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酌情调整该机关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核增后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5%、核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
据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考察识别干部,功夫要下在平时”重要要求,我省积极探索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并在总结部分地区和部门试点经验基础上,于2016年出台了《浙江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在全国率先推行平时考核。
本次《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印发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制定,将进一步改善考核不够精准、结果运用不够充分、持续开展不够有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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