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共同监管责任追究办法

2013-06-07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庆元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庆元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共同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共同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第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庆元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共同监管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有效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明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共同监管责任,切实执行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丽水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共同监管责任是指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监管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本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履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职责不力,造成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各类建设及破坏耕地、林地等行为。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违法用地是指占用一般耕地面积在11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330平方米以下的违法用地;一般违法建设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擅自进行拆建、扩建、改建、加层建设或违反规划许可超审批面积20%以内,可以进行改正的违法建设。


  较大违法用地是指占用一般耕地面积在110平方米以上至33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面积330平方米以上至1000平方米以下的违法用地;较大违法建设是指侵占道路、绿地、管线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等规划用地,违反规划许可超审批面积20%以内,无法进行改正的违法建设,违反规划许可超审批面积20%以上,可以进行改正的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建设实施的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用地是指占用一般耕地面积在330平方米以上,其他土地1000平方米以上或占用基本农田,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用地;严重违法建设是指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侵害公共利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严重后果的违法建设。


  对违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府办(“两违”专项整治办)牵头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监管,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预防、制止和查处,协助规划区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和查处。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主要领导全面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责任单位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


  (二)各组长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本区片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动态巡查工作;


  (三)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节假日必须安排好值班,对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努力使问题发现在苗头状态、制止在初始阶段,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制止违法行为、报告并采取拍照、现场勘验或者摄像等方式取证;


  (四)对群众举报,要逐一做好登记,对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群众首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耕地等农用地范围内的违法用地的监管职责,负责违法用地行为的预防、制止和查处,对全县违法用地组织实施拆除。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主要领导全面负责违法用地监管、处置;


  (二)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违法用地监管、处置,指导、监督执法大队、各基层所依法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三)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负责检查、监督全县土地的执法监察和动态巡查工作,承办土地违法案件,并向县“两违”专项整治办及主管部门报告;


  (四)各基层所负责人负责组织本辖区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制止、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向乡镇(街道)、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违法用地情况。


  第七条 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建设用地上违法建设的监管职责,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的预防、制止和查处,对违法建设组织实施地上建(构)筑物拆除。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主要领导负责违法建设管理全面工作;


  (二)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违法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建监察大队、各基层站所依法履行规划管理有关职责;


  (三)城建监察大队、规划科、村镇站相关责任人负责检查、监督全县规划动态巡查工作,承办规划违法案件,并向县“两违”专项整治办及主管部门报告;


  (四)各规划所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区域规划执法动态巡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向乡镇(街道)及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违法建设情况。


  (五)协调供水单位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工作。


  第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林地范围内的违法用地的监管职责,水利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河道范围内的违法用地的监管职责,公路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交通道路控制范围内的违法用地的监管职责,负责上述违法用地行为的预防、制止和查处。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主要领导全面负责违法用地监管、处置;


  (二)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违法用地监管、处置,指导、监督各基层站、所依法行使违法用地管理职责;


  (三)相关科、站、所责任人负责检查、监督上述用地执法监察和动态巡查工作,承办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两违”的日常监管、查处工作,严格控制本辖区违法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比例。负责开展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乡镇、村两级违法建设防控网络组织建设;组织协调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部门基层站(所)开展联合执法和巡查,及时制止、报告本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并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复耕和维稳工作;依照法定程序,负责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的责任追究工作。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主要领导负责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全面工作;


  (二)分管领导、驻片负责人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基层站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三)驻村干部(社区工作人员)负责掌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动态,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所驻村(社区)内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乡镇(街道)分管领导。


  (四)在接到群众举报或巡查中发现涉嫌“两违”行为的,应第一时间派员赶到现场调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查实确属“两违”的,立即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由“两违”专项整治办牵头查处,规划区外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由所在乡镇(街道)牵头,“两违”专项整治办协助查处。


  第十条 各行政村对本区域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向当地乡镇(街道)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本村建设和用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两委成员要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执法行动,并列入履职承诺范围。


  第十一条 发改、农业、工商、税务、供水供电、电视台、通信、金融机构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发改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类项目,不予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拟使用划拨用地、未取得出让土地的核准类项目以及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核准类项目,不予核准。


  农业部门负责协助国土部门做好违法用地损毁程度的技术鉴定,并与国土、乡镇(街道)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复耕、复绿的督促和验收工作。


  工商、税务部门核发和年审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不能提供合法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或者不能提供合法租赁手续者,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发现生产经营者租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暂扣其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已核发证照或出据验收手续的,接到“两违”办或国土、住建执法部门配合查处书面告知函后,应依法作出更正处理。


  县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工地、用户供水、供电,并加强对转供水、转供电的管理,禁止转供单位向违法用地供水、供电;对私自接水、接电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已供电、供水的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工作,接到“两违”办或国土、住建执法部门配合查处书面告知函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电、供水。


  电视台、通信部门不得为“两违”用户提供有线电视、宽带等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两违”的当事人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的“两违”强制执行案件。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对党员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两违”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要对执法不力、失职渎职、循私枉法的职能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县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拆除“两违”建(构)筑物行动的现场秩序,对妨碍、阻扰、围攻和殴打执法人员等事件及时进行处置。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及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各类土地、规划建设违法行为,对移送的各类刑事案件要及时组织查处。加大对暴力抗法、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外,还应当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移送属于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案件。


  部门之间、部门与乡镇(街道)之间的沟通联系,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核实。


  第十六条 县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应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做好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举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章 共同责任机制组织


  第十七条 建立“两违”共同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府办(“两违”专项整治办)牵头,国土、住建、林业、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及三个街道为常设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的召集与组织工作由县府办指定人员负责,必要时县“两违”整治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全县“两违”共管和查处工作责任目标;部署落实“两违”案件的查处;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两违”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协助规划区外乡镇(街道)“两违”行为的处理;提出对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两违”情况的考核评定意见,通报信息和查处情况;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协调解决联动协作配合中的重要问题;针对全县 “两违”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建立“两违”监管信息平台,将巡查发现、群众举报、信访反映、媒体曝光等渠道获得的“两违”案件线索和信息进行梳理,并通过全县政府信息平台将有关情况实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政府领导,实现监管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为指导当前工作提供参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具有管理职能的“两违”专项整治办公室、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建项目业主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放任不管、玩忽职守,查处不力、监管不严,或对群众举报受理不及时、拖延不办、纵容包庇,或因巡查不到位,对严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没有及时发现,或在执法工作中配合不到位、推诿懈怠、造成工作被动的,县委、县政府将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违法用地管理职责,本年度内因监管不力造成后果的,按照违法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1、一年内4个乡镇(街道)新发生严重违法用地的,已无法改正的,或全县范围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5%以上、10%以下的,由县委、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2、一年内5个以上乡镇(街道)新发生严重违法用地的,已无法改正的,或本辖区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10%以上、15%以下的,由县委、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第一责任人向县政府常务会议作专题说明。


  3、管理混乱,全县范围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15%以上的,由县委、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第二十一条 规划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违法建设管理职责,本年度内因监管不力造成后果的,按照违法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1、一年内4个乡镇(街道)新发生严重违法建设,已无法改正的,由县委、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2、一年内5个以上乡镇(街道)新发生严重违法建设,已无法改正的,由县委、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第一责任人向县政府常务会议作专题说明。


  3、管理混乱,全县违法建设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委、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第二十二条 林业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林地管理职责,本年度内因监管不力造成后果的,按照违法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1、一年内4个乡镇(街道)新发生严重占用林地进行违法建设,已无法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予以诫勉谈话。


  2、一年内5个以上乡镇(街道)新发生严重占用林地进行违法建设,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县委、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第二十三条 交通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交通管理职责,本年度内因监管不力造成后果的,按照违法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1、一年内4个乡镇(街道)新发生严重占用交通道路控制用地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给予通报批评,予以诫勉谈话。


  2、一年内5个乡镇(街道)新发生严重占用交通道路控制用地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县委、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第二十四条 工商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工商管理职责,本年度内因监管不力造成后果的,按照违法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1、一年内7例新发生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对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通报批评,予以诫勉谈话。


  2、一年内8例以上新发生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对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县委、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第二十五条 供电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供电管理职责,本年度内因监管不力造成后果的,按照违法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1、一年内新出现7例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对象办理供电手续的,给予通报批评,予以诫勉谈话。


  2、一年内新出现8次以上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对象办理供电手续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县委、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第二十六条 供水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供水管理职责,本年度内因监管不力造成后果的,按照违法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1、一年内新出现7例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对象办理供水手续的,给予通报批评,予以诫勉谈话。


  2、一年内新出现8例以上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对象办理供水手续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县委、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驻片负责人、驻村干部(社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本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职责,本年度内因监管不力造成后果的,按照违法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1、一年内新出现5例以上较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2例严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已无法改正的,或本辖区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5%以上、10%以下的,由县委、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2、一年内新出现3例以上严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已无法改正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本辖区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10%以上、15%以下的,由县委、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第一责任人向县政府常务会议作专题说明。


  3、管理混乱,本辖区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15%以上的,由县委、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乡镇(街道)辖区内本年度有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按比例计算,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按例计算。


  第二十八条 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本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及时制止或报告,并造成后果的,按照违法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1、一年内新出现2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一年内新出现3例一般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2例较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或1例严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扣减村主职干部的报酬,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县级各部门暂停对该村的各类项目建设投资和资金扶持。


  第二十九条 对公建项目(含村级集体项目)业主单位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按照违法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环保、税务、质监、通信等部门(单位)对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提供协作配合而不提供配合的,或者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对该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及个人影响参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或者干涉、妨碍、阻挠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一经查实,严格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主动中止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并接受处罚的,从轻处理,拒不中止违法行为、不配合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和处罚的,从重处理。


  村两委(社区)干部参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各乡镇(街道)及县有关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过程涉嫌贪污贿赂、渎职、失职或本办法所列应追究责任等违法违规线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当事人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县外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在我县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由县纪委(监察局)通报其所在地的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列入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县年度目标综合责任制考核内容,凡因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一律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个人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不得调任重要岗位。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庆政发〔2012〕87号.ceb

分享到

切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