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必备(6)

2010-11-03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七、财产继承权
  (一)遗嘱继承
  遗嘱的有效要件
  (1)主体要件,即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
  (2)客体要件,即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3)内容要件,即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4)形式要件: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作成的遗嘱。
  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作成的遗嘱。
  录音遗嘱,是遗嘱人通过磁带录音作成的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
  (二)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均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两者主要区别有四:
  (1)性质不同。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代位继承实则一次继承,只不过是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发生根据不同。转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事实,而代位继承的发生乃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3)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还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样态。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还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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