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必备(1)

2010-09-30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一、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所谓政治力量对比包括:
  1.阶级力量的强弱对比关系;
  2.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着最为严格的修改程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着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问题;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系统全面地规定着公民的基本权利;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从法律的角度将民主成果定型下来。
  (三)宪法的历史发展
  1.世界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
  (1)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并实行宪政的国家,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宪政体制,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也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2)美国是世界上制定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国家,其1789年宪法在内容上确立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体制,在形式上表现为统一的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法国1789年通过《人权宣言》,宣告了“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著名原则,后根据该文件,制定出1791年宪法,这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2.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
  (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3)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该宪法颁布以来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过四次修订,分别作出重要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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