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9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中国政法大学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主要涉及八种歧视,其中政治面貌歧视、健康和年龄歧视、社会身份歧视等尤为突出
中国公务员报考条件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歧视性要求,政治面貌歧视、健康和年龄歧视、社会身份歧视等尤为突出。
4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的一项名为《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披露,中国国家公务员招考中就业歧视主要涉及性别、民族、残疾、社会身份、政治面貌、年龄、健康、身体特征等八种。
据介绍,该调查报告的调查范围为中央各国家机关以及北京市、黑龙江省、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四个省、市、自治区地方国家机关的16841个职位,依据则是上述调查范围内,各中央和地方国家公务员录取系统官方网站上所提出的公务员岗位要求和招聘条件。
本调查报告牵头人、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解释说,调查确定的就业歧视所涉及的类型,是国内外同类调查公认的指标。对于应聘者的毕业年限、工作经验、学历要求等中国式的歧视,则没有列为该调查报告的考察对象。
政治面貌歧视突出
据该调查报告显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招录中,政治面貌歧视最为突出,在相关职位总数中达到59.63%。相对于中央机关而言,地方公务员招聘中政治面貌歧视比重相对较低。
报告还指出,国家公务员招录中,对政治面貌的要求“比较随意”,视各单位情况而酌定,“如司法机关中,最高检全部要求中共党员,而最高法院没有党员要求。”
“同为司法机关,其工作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平、平等、正义的社会秩序,与工作能力相关联的因素是法学素养。政治面貌显然与工作能力不相关,” 该报告对国家机关提出政治面貌要求提出了质疑。
报告特别指出,除北京市外,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中,对政治面貌要求都相对较低。但是,北京市的情况不同,作为国家“政治中心”城市,其公务员招考中政治面貌歧视占职位总数的比例,比中央机关还高8个百分点。”
健康与年龄歧视广泛
该调查报告显示,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中,涉及健康和年龄歧视情况最为普遍,达到招考总职位数的100%。
据了解,2007年11月6日由人事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对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做出了“35周岁以下”的限制。该文件已成为各用人单位对应聘者年龄提出严格要求的法律依据。
“这样的规定对35岁以上的人群是极不公平的,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年龄超过35周岁的人不能胜任公务员工作,也没有任何数据表明18岁到25岁之间的人会比35岁以上的人,具有更强工作的能力。”该调查报告指出,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是将就业歧视制度化的罪魁祸首。
“人事部的规定具有错误的社会导向性,会促使其他行业更加任意地设置年龄限制”。该报告援引人民警察岗位招录的实际情况,指出在国家公务员实际招聘中,还存在着用人单位对年龄更严格限制的随意现象。
2005年1月20日由人事部、劳动部联合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则对应聘者的健康状况提出了相应要求。这使得健康与年龄成为国家公务员招录中不分地域、不分行业普遍存在的歧视因素。
中国特色的“社会身份歧视”
报告还指出,中国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经常会出现诸如“学生干部优先”“西部志愿者优先”、以及入学前户口在某地等要求。
蔡定剑教授表示,这些情况属于“社会身份歧视”。“社会身份歧视”是指在招录过程中,基于应聘者的社会身份而予以不合理的待遇,包括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出身歧视及身份歧视等几类。
该报告指出,社会身份歧视在地方公务员招录中表现尤其突出。尤其是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已经成为中国最严重的歧视之一。报告举例说,黑龙江省政法系统存在采取只录用省内警校毕业的应聘者或者加分招录等现象。另外,由于对户籍和地域的要求高,浙江省的社会身份歧视,在其总职位数中的比重高达93.72%。
蔡定剑教授在很多法治国家和地区,“社会身份歧视”几乎不可想象,但在中国却是公然出现的。类似《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这样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是将就业歧视制度化的罪魁祸首,这些规定具有错误的社会导向性。
另一方面,虽然《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有着保障就业平等权的条款,但这些法律法规存在禁止歧视的范围窄、可操作性差、缺乏救济途径等缺陷,这也是造成就业歧视广泛存在的一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