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7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4月1日,贵州贵定县人事局的两则公示被网友发布到公共论坛,两名被判刑的公务员在缓刑期满后,回到原单位被重新分配工作。用人公示称“因故”被判刑,缓刑期满后表现良好。针对被判刑后能否再担任公务员的质疑,该县纪委表示,好像有个什么文件说可以“回收”。
服刑官员照领工资早已不是新闻。安徽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原副主任曹晓明获刑入狱,职务被罢免,半年内每月照发工资。湖北红安县国土局原局长王秉锋因腐败问题,被判刑三年缓刑三年,每月还在国土局领取工资。浙江瑞安市原副市长蒋良荣因受贿罪判刑三年,不上班照领6年工资。不过,媒体曝光以后,这些服刑官员的工资待遇都被取消了。
如今公务员服刑期满,该县人事局以“因故被判刑,缓刑期满后表现良好”为由,将其重新录用为公务员。官方视法律为儿戏,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我们不妨看看服刑官员重新录用公务员是如何合法的。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根本没有资格担任公务员,人事部门凭什么重新录用他们?何况,现在,公务员“一岗难求”,公务员报考热持续升温,有关部门为何对受过刑法处罚的公务员如此网开一面?
该县纪委所称可以“回收”的文件到底在哪里?莫非是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内部文件?且不说“好像有”的说法根本经不起推敲,即便真有什么内部文件,与《公务员法》相冲突,也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
如此看来,贵定县千方百计保护被判刑公务员的既得利益,不仅难以令人信服,也让人浮想联翩。我在想,既然公务员已被判刑,为何还有人记着给他们保留公职呢?这仅仅只是因为对贪腐公务员“表现良好”的人性化回报?按理说,贪腐公务员被判刑,“树倒猕猴散”。昔日的同僚为了保全自己的前途与名声,会主动与他们划清界限,把他们造成的负面影响清除干净。纪检部门还要以此为反面教材,组织讨论、反思。为何还给贪官保留公职呢?这不是故意扩大负面影响吗?
恕笔者“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这些安排给判刑公务员保留公职的人与他们或许存在某种利益瓜葛。要么他们有什么把柄掌握在贪官手中,担心“拔萝卜带出泥”,担心贪官把自己供出来,用保留公职来堵他们的嘴;要么有人曾经利用贪官的权力与影响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出于“感恩”心态来回报、“同情”贪官。否则,“因故判刑”安排工作从何谈起?
不管贵定县有关部门如何诡辩巧辩,认定他们表现良好,都无法改变他们触犯刑法的事实。既然纪检官员拿文件说事,何不看看文件合不合法?或许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纪检部门也是奉旨解释,安排、纵容给判刑公务员安排工作另有其人,或者是官场潜规则。但是不管怎么说,判刑公务员重当公务员绝不正常。既然事情已经曝光,上级有关部门应该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看看判刑贪官保留公职、重新安排工作背后那趟浑水到底有多深?看看“因故判刑”到底是“因何故”?如果深究下去,说不定指示、安排、操作给判刑官员保留工作者就是其中的“漏网之鱼”。甚至还能因此牵出案中案,扳倒更多的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