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1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1.政府执行力的提出
2006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这是“执行力”概念第一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标志着政府执行力建设正式被纳入国家治理范畴。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一次表明了中央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坚强决心。
2.政府执行力的定义和解读
政府执行力一般指政府机关为达成既定目标,依法使用、调度和控制各种公共资源,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决定、决议,实现战略目标和任务的能力。政府执行力是一种“合力”,政府执行力各要素的优化组合是形成高效执行力的关键。
政府执行力在不同学科中具有不同的含义。比如,从法学角度看,政府执行力代表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从经济学角度看,政府执行力代表政府行政效率的大小和效益的多少。从社会学角度看,政府执行力代表政府处理社会事务、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纠纷的能力。
政府执行力也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是指政府为达到既定目标,通过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策、战略计划等行为,对各种资源进行使用、调度和控制,有效处理政府日常事务所表现出来的政府内在的能力和效力。狭义是指各级政府决策、执行决策、监督决策执行所表现出来的行动、操作和实现能力及效力。
政府执行力,是对政府工作效率和绩效的一个整体判断,是衡量政府执政能力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准。它反映出的是政府代表民意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体现了政府作为一个领导机构的领导能力、指挥能力。
二、关于申论所考查的贯彻执行能力
新大纲里所要求的“贯彻执行能力”——要求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具体而言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1、吃透上情。这是发挥贯彻执行能力的基本前提。其要求就是必须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的精神指示深刻领会,科学解读,准确理解把握上级意图和精神实质。
2、摸清下情。执行政策法规及上级精神,需要充分考虑到具体的环境条件,而不能脱离了实际情况。如果缺乏对所处环境、态势的准确判断,不顾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态度反应,就是没有摸清下情,势必会导致具体的执行中南辕北辙、事与愿违。因此就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反对教条主义、本本主义,做到深入群众,了解真实的国情、党情、世情和民情。
3、上下结合。在吃透了上情和下情的基础上,我们还须将二者结合,综合各要素进行周全考虑,即上级精神同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在执行贯彻执行时能否找准结合点,把理论与实践有效地结合起来,取决于执行者的综合能力。在新老政策之间、宏观和微观政策间存在不协调、不配套时,尤其需要公务员的较强的协调能力。
4、有效执行。政策方案要想真正落实,依赖于有效的政策执行。政策的有效执行,除了政策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外,还需要执行者有坚定的决心,以及较强的对局势的控制驾驭能力。只有坚定的决心,才能保证政策突破层层障碍,最终落到实处;政策的执行中出现错误和偏差有时是难免的,问题在于如何有效地预防错误、控制错误,这就要求公务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5、一定的创新能力。这层意思不在字面,是从中引申而来的。执行政策需要的往往是“原则性和创造性的统一”,既要遵从于政策主旨,同时也力求能够因地制宜、灵活多变。真正的贯彻执行能力,绝不是依葫芦画瓢、照章办事的僵化思维,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具有灵活性、创造性的执行政策能力。贯彻执行,要敢于创新、善于创新,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对象、不同地点及不同环境灵活变通政策。
就深层次而言,贯彻执行能力的考查,既可以是应考者作为一名公务员独立分析解决具体问题、执行政策的能力,也可以是应考者代表一级部门领会上级精神,制定、执行具体政策的能力。但无论是哪一方面,都需要应考者满足以上几项基本要求,具备一名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及有效执行政策的能力。
三、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所谓执行力,指的是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简单地说,执行力就是把想法变成行动,把行动变成结果。一般来说,执行力可分为狭义与广义,狭义的执行力可指一个人的执行力或某一件事的执行力等;广义的执行力是指一个组织、一个企业的执行力,也即组织、企业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所有影响最终目标达成效果的因素。政府执行力,当属于广义的概念范畴。而贯彻执行能力则趋向于狭义范畴。
政府执行力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按照公共管理目标付诸组织实施、协调控制、推进实行的行为能力。它包含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政策、法令的理解力、判断力,又包含它们在推进计划过程中的组织力、指挥力、协调力、推动力、控制力。它是一种包括理解力、判断力、结合力、实施力、创造力在内的系统、综合性的能力,这种能力必然要以公务员的能力素质为支撑。概括之,政府执行力是一种整体性的合力。而贯彻执行力则是侧重于对个体能力的要求。一般地,可以归结为对公务员个体理解、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
如果把政府执行力比作一个整体的话,那么,公务员的贯彻执行能力就好比是它的一个局部。无论是作为一级部门而言,还是作为一名公务员本身,其贯彻执行能力的强弱都直接决定着政府政策执行系统是否能够有效运行。如中央精神的贯彻执行,需要每一级部门的正确领会,依据各地具体情况,有效执行,最终才能在末端得到真正落实。
另一方面,贯彻执行能力的有效发挥,也受到政府执行力的一定影响。政府上层部门制定的政策得当与否,是否对下情摸清摸透,能否及时的收集、分析执行末端反馈的信息,都制约着下级部门、执行者的执行效果。
总括之,政府执行力与申论考试所测查的贯彻执行能力二者间,既相互区别也相互关联。由于新的国考大纲已指明将对不同的两类职位区别考查,作为应考者,我们只有针对报考的职位,把握好不同的侧重点,做好对应性复习。从二者的对比分析来看,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应侧重于从政府执行力的理解角度出发,分析解决问题;而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则必须深刻理解把握贯彻执行能力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