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务员申论热点:公共安全之洒后驾车问题(3)

2009-09-30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近年来,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越来越多,酒精正在成为越来越凶残的“马路杀手”。面对严峻现实,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对酒后驾驶即将进行专项整治。并且,将会同文明办等单位,把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和单位内部管理考核,另一方面,将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将酒后驾驶与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为什么酒后驾驶屡禁不止?应采取什么措施整治酒后驾驶?专项整治、严格查处、加强宣传教育等等都是老生常谈,而所谓的将醉驾纳入单位内部考核和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也是治标不治本,其威慑力远远不够。治乱当用重典,酒后驾驶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宁可失之于严,不可失之于宽”。此前,已有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只要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构成犯罪。”

  酒后驾车之所以普遍化,原因不外乎有两个。一是驾驶员的机会主义,认为酒后驾驶不会出事,也不容易被警察查到。二是法律过于宽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单纯的酒后驾驶,一般只是罚款了事或“暂扣”一下驾驶证,最严重的也只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在我国,酒后驾驶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只有在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刑法才会介入。在现实中,即便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只是简单地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毫无疑问,这大大助长了机动车驾驶员的侥幸心理。

  什么是犯罪?一般认为,当一种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即构成犯罪,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饮酒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宴”的说法,而随着我国“汽车社会”的临近,酒后驾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越来越大。据统计,2008年我国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人死亡。其中,因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超载、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最为突出,被称为交通安全的“五大杀手”。如果按照国际上的统计比例,即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占总交通事故数量的25%计算,那么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已近两万。

  事实上,在机动车辆普及的国家,酒后驾驶也都是以犯罪论处的。比如,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带有酒气驾驶者,处三个月以下徒刑或五万元以下罚金,醉酒驾驶二次以上的,将被判处六个月徒刑。新加坡《道路交通法》也规定,任何人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不能正确控制车辆而驾驶或意图驾驶机动车辆者,处六个月以下徒刑或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金;再犯或连续犯者,处十二个月以下徒刑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金。在加拿大,对醉酒驾驶者除罚款1470美元外,还将监禁六个月,造成人身伤亡的,则监禁十四年。

  相比国外的相关法规,我国的法规处罚显然是比较轻的。当刑法的介入只是在“事后”,其预防犯罪的能力就会大大降低。虽然酒后驾驶者对其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只是一种过失,但喝醉后仍然驾驶却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故意,这直接导致了不确定人的生命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严重威胁着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酒后驾驶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在我国,盗窃几百元、几千元就可以定罪量刑,而这种置他人生命于不顾的醉驾行为,反而可以逍遥法外,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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