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浙江招录政法干警学员政策问答(3)
2009-07-28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2009年浙江招录政法干警学员政策问答(3)
11.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役士兵证、学历证书(或就业协议书)等招录职位所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除提供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提供学校出具的档案在校的证明。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12.面试考什么?
答: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等。
13.体检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执行。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报考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学员的体检标准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执行。报考人民警察学员体检的相关程序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执行。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取资格。
14.考察工作按什么文件执行?
答: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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