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之经济法(7)
2009-07-03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浙江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之经济法(7)
7?劳动法
(1)概述
①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②劳动者就业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末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的效力。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②劳动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③可备条款。
第一,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三,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④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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