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之经济法(6)
2009-07-02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浙江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之经济法(6)
6?税法
(1)概述
①税收的基本特征:法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②税法体系。
商品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
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农业税法。
财产税法:资源税法、房产税法、土地税法、契税法、车船税法。
行为税法:印花税法、筵席税法、屠宰税法。
(2)增值税法
①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0%)。
②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消费税法
征税对象: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4)营业税法
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3%;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5%;
金融保险业,5%;
娱乐业,20%(台球、保龄球税率为5%)。
(5)企业所得税法
法定税率为33%。
(6)个人所得税法
①税率:
得,5%―4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5%―35%;
劳务报酬(包括稿酬)所得,20%―4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20%。
税收减免: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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